首頁
教會消息
關於和平
團契介紹
信仰分享
連絡我們
 


[ 和平簡史 ] [ 教會異象 ] [ 信仰告白 ] [ 教會地圖 ]

[ 培育傳道人辦法] [ 獎學金補助辦法] [ 長執工作分配表]


台北和平長老教會培育傳道人辦法


1984年6月公佈實施
1986年12月第1次修訂
1989年9月第2次修正
1998年11月第3次修訂
2000年9月第4次修訂
2005年1月第5次修訂

一.宗旨:選送有志接受神學研究所道碩班教育以上並致力教會聖工

二.資格:

1.大學畢業屬本會之成人會員,或曾在本會聚會滿二年,或由本會小會主動推薦的 傳道人。

2.曾在本會服事或牧會有優良表現者。

3.清楚重生得救且清楚全職傳道受召者。

4.經本會推薦報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神學院神學研究系(所)錄取者優先。

三.辦法:

1.凡合以上條件者可於每年開學前向本會申請。

2.本辦法訂每學年接受核准新申請者一人,如出缺得提供為台灣、台南及玉山等神學院神學研究系(所)獎學金,超額時由本會長執會參考下列項目審核決定之:

a.在本會事奉情形。

b.考試成績。

c.家境。

d.異象與心志。

申請者必須學期平均成績達75分以上,品性優良

3.本會補助三年為限,須修畢全部學分且不得轉系。

4.補助項目如下:

a.學費、雜項、單身宿舍費及註冊單上的伙食費全額。每一個人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10萬元為原則。

b.若已婚仍按單身標準補助。

c.生活補助費如有實際需要者,得以個案處理。

5.生活補助配合神學院牧育處之實習辦法行之,原則上第一學年上學期及寒假期間,優先申請返本會服事。其他時間由本會與校方商定之。

6.接受本辦法補助之神學生畢業後需在本會總會屬下之教會或機構全時間服事與領總會公費服務規定相等之年限,如中途解約應一次清還全部公費。

7.本會成立培育傳道人基金,鼓勵信徒奉獻專款辦理。

8.申請日期:每年八月底止。若因學制關係,申請日期經長執會同意得以個案處理。

9.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長執會教育組修訂後送長執會審議。